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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首例客运企业"反恐罚单":安检不到位处罚10万

  10月14日下午5点,江苏盐城一客运公司因存在不实名售票、安检不到位的情形,被当地公安罚款10万元。

 

  澎湃新闻了解到,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法》)实施以来,盐城开出的第13张罚单,也是江苏省针对客运企业的首张罚单。

 

  据盐城警方介绍,今年4月27日,民警在暗访中发现,该客运公司在盐城建湖运营的一家长途客运站售票窗口存在不实名售票的情形,与此同时,安检值守人员对进入候车大厅人员行李安检不到位。当时,警方就责令该客运站整改,并处警告。

 

  后经多次检查,发现该站存在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并在后续立案调查环节中,发现该客运企业长期对进站人员、车辆、物品等不能做到严格检验管理,在警方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依然我行我素。

 

  于是,10月14日,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对主管人员王某某罚款100元。

 

  澎湃新闻查询到,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可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盐城警方表示,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同时,也是盐城开出的第13张“反恐”罚单,其余12张罚单中,旅馆业占“大头”。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但凡在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安全检查,尽量配合。住宿、快递等需要实名登记的业务,该登记就登记,不要嫌麻烦。”盐城警方提示,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上述原则,就可避开“反恐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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